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自去年四月以后取得的原16%、10%税率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