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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历史遗留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10-28     来源: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775     字体:      

我们理解,会员的这个问题是指应收账款成为坏账,而预收账款无法实际支付,因此税务处理时要分两个方面:

(1)应收账款损失

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的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请公司管理层批准进行坏账的账务处理,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填报相关申报表格。

现将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六)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无法支付的预收账款

实际属于企业的所得,在确认确实无法支付后,于当年作营业外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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