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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日期:2019-11-22     来源: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697     字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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