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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678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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