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览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服务 > 阅览详情   
 
异常凭证已申报抵扣的是否一律做进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发布日期:2019-12-05     来源: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658     字体: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做相关处理。

上一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怎样处理?
下一篇:扣缴客户端中,身份验证状态有哪些?各有什么含义?





 

电 话
0717-6900600
邮 箱
yctpa2019@163.com
地 址
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906室
微信公众号
首页 / 走进协会 / 协会动态 / 信息资讯 / 协会服务 / 会员中心 / 加入协会
Copyright © 2019 宜昌市企业纳税人服务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42050202000476号
技术支持 : 宜昌顺为网络   鄂ICP备19024280号-1